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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历下区法院枉法办案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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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henhen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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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1 楼):henhenhenhen
发表于 2010-4-28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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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历下区法院枉法办案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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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历下区法院枉法办案天理不容
非法血案的受害者说成被依法处置的罪犯
你被依法处置了...... 济宁蓝天服饰和我孙增林本人的名字,一夜之间出现在了,全国一千余家媒体的网站上,这就是山东大众网标题是《济宁蓝天服饰公司拒绝搬离租赁场所被依法处置》的假新闻所致。所有了解济宁蓝天服饰和认识我的人,都在相互传告着这一消息,那就是,一向遵纪守法的孙增林被依法处置了。我的众多亲友也都受到了众人的指责,我的家人更是抬不起头来,不敢在公众场所露面,就连与我有着10几年业务关系的商家也停止了与我的业务往来,这一切都是因为山东大众网的这一篇,颠倒黑白的假文章所造成的。
事件真相
2009年8月25日深夜,济宁地方政府为非法抢占受害人的经营场所,要在此举办政府政绩展览,动用400余名法院.公安,综合执法.武警战士和济宁市文化局对我民营企业进行所谓的“强制执行”,实为非法抢劫。他们打着“依法强制执行”的恍子,确没有拿出任何强制执行蓝天服饰的法律文书。没有法院的判决,你们何来的依法强制执行呢?一家合法的企业深更半夜锁上自家的房门,看好自己家的物品又哪来的抗法呢?我的家人及员工26人因躲在自已合法的商场內,被非法入侵的“执法者”打伤,后又被他们强迫关押12小时。最让人不能接受的是,这些非法入侵的“执法者”以阻碍执法的罪名对我和6名家人及员工实施了非法的行政拘留。誓问天理何在,国法何在。(其详情请看;《山东济宁动用数百名警察搬迁一商场的背后》),他们还非法抢走企业商品600余万元,砸坏和抢走商场设施价值146万余元,还非法砸坏了同一法人的另外一家商场的门头。这一切,均是济宁市委市政府,采取非法手段进行的。济宁蓝天服饰有限公司和孙增林本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时至今日非法抢劫者依然对造成的损失没有归还和赔偿,因为这些违法者是一个地方政府,他们的权利太大了。他们可以胡作非为,欺上瞒下.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不顾,非法抢劫民营企业丶残害无辜群众,这一事实却被山东大众网颠倒黑白,说受害者是被依法处置地。请问山东大众网的假新闻制造者,你们职业道德哪里去了?你们良知哪里去了?有关强迁事件的非法行为,已被2009年10月23日《中国报道》夏东旭 章成记者以《山东济宁动用数百名警察搬迁一商场的背后》和《山东济宁政绩展览与民营企业的灭顶之灾》的新闻报道,还有《中国产经新闻报》报道的《山东济宁:民事纠纷遭遇行政强制执行》新闻所暴光,为此,我们把制造假新闻的山东大众网,告上了法庭.
历下区法院枉法办案审判员宁爽是法盲:
2010年3月3日.历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标题为:《济宁蓝天服饰公司拒绝搬离租赁场所被依法处置》侵权造假一案。庭审上原告提出了三项指控,1.要求山东大众网提供假新闻的来源.2.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有关规定,被告所发假新闻没有作者和记者,没有对当事双方进行采访。3. 被告山东大众网的假新闻《济宁蓝天服饰公司拒绝搬离租赁场所被依法处置》,该文章的核心就是两原告被依法处置了,这是对原告的侮辱,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誓问被依法处置的依据在哪里?
被告山东大众网当庭承认了,假新闻是来源于《山东省网络文化办公室》,也承认了造假新闻没有作者和记者,没有对当事双方进行采访。庭审中被告提供了三份所谓的证明,分别是: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中区公安分局和济宁市文化局,这三家部门均是《8.25非法强迁》的执行者和参与者,其证明依法不能采信。 可是济南历下区法院枉法办案,他们所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条款 。历下区法院竞胆大妄为、歪曲事实的“认定”为“涉案文章是根据执法部门对济宁市群众艺术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前因后果及执行过程进行的报道。文章的内容客观真实,没有无中生有、凭空捏造、丑化两原告人格,没有针对两原告的隐私,对两原告人格进行侮辱.诽谤、诋毁,文章的基本内容事实存在,内容与文章主题相符,没有使读者产生主题之外的歧义,文章细节上虽有瑕疵,但不足以改变文章的性质,不影响文章的主题.涉案文章的内容是当时发生的真实事件,没有披露两原告的隐私,符合法律道德和公众情感认同的范围.固并不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试问:历下区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员宁爽,假如你们不是法盲,假如你们还有点做人的良知,那就好好的看看被告的答辩状和济宁市“国家机关”所提供的三份证据吧。被告证据只说明了三点,一、是强制执行是执行的济宁市群众艺术馆,而济宁蓝天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合法的企业,从强制执行至今我们从没有见过有关执行蓝天服饰的法律文书,请问你们能从证据中找出吗?二、解不解除合同是民事纠纷,应走法律程序,地方政府能命令400余名执法人员非法“强迁”,他们为什么不拿出自已欺上瞒下的招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来依法判决呢?没有法院裁决能强制执行吗?三,证据中的哪一点证实济宁蓝天服饰有限公司和法人孙曾林有违法行为?没有违法何来的依法处置呢?综上所诉你们的判决是不是无稽之谈呢?被告承认了造假新闻没有作者和记者,你的判决书中也有描述,这一点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的规定。请问法官“大人”对此你们为何不追究呢?《蓝天服饰被依法处置》被你们说成“没有无中生有、凭空捏造、丑化两原告人格”,难道被依法处置是光荣榜吗?再说你们的认定:“涉案文章是根据执法部门对济宁市群众艺术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前因后果及执行过程进行的报道”,这与蓝天服饰又有何干呢?如此胆大妄为的枉法,不就是因为假新闻的制造者是《山东省网络文化办公室》。
为此我们不但要状告造假侵权者,还要告倒公开枉法的济南历下区法院!不揪出枉法者誓不罢休。
后附:本案判决书和被告山东大众网出示的三份证明。敬请天下人为此判案。
本案受害人:济宁蓝天服饰有限公司
孙增林
电 话:0537-3153527
2010年3月31日
/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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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yafe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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